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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市機械行業協會章程(第二次修改稿)

第一章  總則

第一條 杭州市機械行業協會,英文全稱:Hangzhou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,是由杭州市從事機械(裝備)及零部件産品研究開發、生産經營和技術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地方性、行業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,并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。以下簡稱本會

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爲杭州地區。
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:加強機械(裝備)及零部件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聯系、交流和合作;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、紐帶作用;提升杭州市機械(裝備)及零部件産業的技術水平,促進杭州市機械(裝備)及零部件産業的發展。熱忱爲會員服務,爲杭州經濟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。

本會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。

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産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爲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本會承擔保證政治方向、團結凝聚群衆、推動事業發展、建設先進文化、服務人才成長、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。

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杭州市民政局,黨建領導機關是杭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黨委。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黨建領導機關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。

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杭州市南山路152号。

第六條 本會的網址www.hzjxhy.com

第二章  業務範圍

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:

(一)積極宣傳貫徹政府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,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願望及要求,開展行業情況調查,提出本行業中、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。

(二)對本行業發展的地方性技術經濟政策、法規的制訂,進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議。

(三)訂立本行業行規行約,并遵照執行,提倡行業自律和公平競争,維護行業正當利益和健康發展。

(四)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定、修改本行業的地方标準和專業标準以及本行業的推薦性标準,并推進标準的貫徹實施。

(五)組織本行業科技項目攻關,并爲國家科技主管部門重大科技項目立項,提供相關建議和依據。

(六)受有關部門委托,組織本行業優秀産品的推薦活動,對企業經營、科技、生産、管理等活動進行分析、咨詢和指導;收集反饋本行業産品質量信息,對産品質量給予跟蹤和監督。

(七)開展新産品、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,積極組織科技交流、學術交流和經驗交流。宣傳和推廣先進技術及相關産品,積極開展技術咨詢和服務,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。

(八)對本行業企業的稅收、産品價格等情況進行調查分析,提出稅收、産品價格調整建議。

(九)經有關部門同意,組織本行業展覽(銷)會,與有關單位聯合組織出國展覽會,并積極組織對外交流。

(十)組織本行業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、分析和交流,進行行業及相關産品的市場調查、統計和預測,并組織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,爲政府有關部門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。

(十一)總結交流本行業企業改革、經營、管理的經驗,表彰優秀企業,開展經營管理咨詢,推進企業管理現代化。

(十二)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,組織行業人才培訓,人才交流,提高行業隊伍素質。經有關部門同意,積極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和合作,推動機械(裝備)及零部件等相關産品出口,引進外資、技術及産品,促進我市機械(裝備)行業接軌國際市場。

(十三)完成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。

業務範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後開展。


第三章  會員

第八條 本會會員爲單位會員。

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,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

(一)擁護本協會的章程,願意履行會員義務;

(二)自願加入本協會;

(三)經過合法登記,屬于本行業的企業、事業、科研、社團等組織。
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(二)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複印件;

(三)經本會理事會讨論通過;

(四)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。
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

(一)會員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參加本協會的活動;

(三)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;

(四)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五)入會自願,退會自由。
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

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,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;

(二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,維護本會聲譽;
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;
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
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。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


第四章  組織機構

第一節 會員大會

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職權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标和發展規劃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、秘書長産生辦法,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;
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、監事;
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;

(六)聘請名譽理事長;

(七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
(八)決定終止事宜;

(九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,每一屆任期4年。

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,每一屆任期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将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
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30%以上的會員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。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
會員大會須有2/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
(二)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确定,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罷免理事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
(三)制定或修改會費标準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;

(四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
第二節 理事會

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

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/3,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。
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
(二)在機械(裝備)及零部件行業内有較大影響;

(三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;
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

(一)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,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後,會員大會選舉産生;

(二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監事代表、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;
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監事會、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,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(或專門選舉委員會)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拟定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;

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,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

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
第二十二條 每個理事單位隻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備案。

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:
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财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三)參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
(四)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
第二十四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
(二)在職責範圍内行使權利,不越權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
(五)不得洩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;

(七)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。
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決定聘任或解聘秘書長;

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在屆中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
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
(四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,負責換屆改選工作;
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;

(六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、和其他所屬機構;

(七)決定副秘書長,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
(八)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九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;

(十)審議年度财務預算、決算;

(十一)制定本會内部各項管理制度;

(十二)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

(十三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
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、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産生。

聘任、解聘秘書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
第三十條 選舉理事長、副理事長,按得票數确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。通訊會議不得決定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的調整。

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
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
第三節 負責人

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,副理事長9至12名,秘書長1名。

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職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責,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爲專職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;
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
(七)無法律法規、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
理事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、秘書長,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,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

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。

第三十五條 理事長爲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,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,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。有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内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
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
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報告工作;

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。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爲履行職責。

第三十八條 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。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
(一)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二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;

(四)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
(五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
(六)拟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

(七)拟訂年度财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;

(八)拟訂内部管理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。

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三十九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适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案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内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案。

第四節 監事

第四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
第四十一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

(一)由會員大會選舉産生;

(二)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産生程序。

第四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列席理事會,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
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,對嚴重違

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;

(三)檢查本會的财務報告;

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财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爲,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;

(五)向黨建領導機關、行業管理部門、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
第四十三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。

第四十四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;必要時,

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。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,有本會承擔。

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财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
第五節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
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各項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選舉規程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
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四十八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和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
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内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内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

第五章 資産管理、使用原則

第五十條 本會收入來源

(一)會費;

(二)捐贈;

(三)政府資助;

(四)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
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
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。

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
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财産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産權利,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、自然人和其他組織”

第五十六條 本會重大資産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。

第五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章程規定,緻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第五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财務審計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社團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爲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緻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爲或社會團體财産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
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全部資産及其增值爲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

第六章  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
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共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、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爲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,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、章程、組織機構、接受捐贈、信用承諾、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、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
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爲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内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确保正确的輿論導向。

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内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衆監督。

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内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标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内容。
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
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後,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,經同意,在30日内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

第八章 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

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六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。

第六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财産,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

第九章  黨組織建設

第六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,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。如暫不能單獨、聯合建立黨組織的,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、聯絡員等方式,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。

第七十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,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,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、審批。

第七十一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,對黨員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黨組織。

第七十二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,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;本會變更、撤并或注銷,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,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。

第七十三條 本會爲黨組織開展活動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、人員和經費支持,将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,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。

第七十四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,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、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。

第七十五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、重要業務活動、大額經費開支、接收大額捐贈、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。


第十章  附  則

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
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。

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